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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立项要经过哪些部门批准

发布时间:2021-10-18 01:52旅游景区104次浏览
办理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

办理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若按审核权限必须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一式五份);同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文);
  2、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即《林权证》或《山林权证》。缺此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证明,说明缺此证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等);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二)受理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业人员到被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若经初步审核同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保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的具体措施。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保我省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减少,被使用的林地中若涉及生态公益林林地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调整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应不少于被使用林地的面积;并写明被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和计划调整的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情况(包括地籍小班号、面积、蓄积、树种、林组划分、二级林种、生态功能等级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缴费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同时通知用地单位按粤价〔1999〕17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可在当地银行直接汇款到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880001(汇款时必须在“用途”栏填写“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代码07501);付款人:用地单位。也可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直接缴纳。

  (四)上报
  经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司审核和审批。上报的材料包括:

  1、由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6)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7)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或复印件)。
  2、由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恢复森林植被具体措施的书面说明;
  (3)需要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时,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上报的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否则;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退回;不予办理。

  (五)审核、审批
  对上报项目的审核、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初审和会审制度,每月会审1-2次。由主办处室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会审小组进行会审。经审核同意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若使用林地的面积超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所规定的审核权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注意事项
  1、项目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使用林地如需砍伐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如无证采伐,则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2、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鉴于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工程项目的用地呈带(线)状,可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但不得以乡镇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由于通讯和输变电等架空线路工程的技术和安全上的原因造成用地方面的特殊性,根据粤办函「2000」565号文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况的林地都应当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电杆或电塔架用地;线路沿途的林地上禁止种植林木或限制林木生长高度的地带;需要砍伐林木的地带。
  3、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严禁在流程100公里以上的干流和50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重山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边的生态公益林区采石取土。严禁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内采矿、采石或挖塘养虾。确需在其他林地上采石的或使用林地取土两年以上的;应当按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办理,不能当作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审批。
  4、审批权限由地级市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要同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批准单位按省规定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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